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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水土保持研究会章程
2012-07-04 11:08  

  

(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南方水土保持研究会。英文译文为Southern Research Society of Soil & Water Conservation缩写为SRSSWC

第二条  南方水土保持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登记的主要由我国南方各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学术性社会法人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坚持民主办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土保持科技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实施科教兴国和水土保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建设和谐节能环保的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挂靠在南昌工程学院,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水利部的领导和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水利部水土保持司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南昌工程学院(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邮编:33009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水土保持学术交流活动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促进国际民间水土保持科技交流与合作。

(二)普及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与科学方法;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

(三)编辑出版有关科技书刊与科普读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开展优秀书刊与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服务。

(五)积极开展中介业务,搞好技术推广和技术咨询活动,对水土保持科学发展战略和重点水土保持项目技术论证发挥咨询作用,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接受委托进行项目评估与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编纂与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六)推荐科技人才,积极发展新会员,表彰和奖励在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七)为会员和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会员的心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其它有关专业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

1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助教等以上技术水平的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工作二年以上(大专毕业,工作三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含硕士)以上的科技人员。

3工作多年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4热心和积极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干部;长期从事学会工作的人员。

5定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符合会员条件的中国籍科技人员,自愿加入学会者,可申请批准为会员。

6、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在读的大三大四本科生或研究生。

(二)团体会员

凡与水土保持工作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1、凡要求入会者,须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通过评选获得本会颁发的有关奖励;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刊物;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项目论证和技术咨询;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及国内、外学术活动;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和科技咨询服务;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南方水土保持研究会会费收取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四)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水利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九)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审议、批准会员入会和除名会员;

(十)增补理事或常务理事,终止无法执行理事任务的理事、常务理事;

(十一)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人选由本会团体会员单位按分配名额推荐,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后确认。理事和常务理事若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征求推荐单位意见,予以变更和增补。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可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三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水利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水利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水利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十九  本会离任的理事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长。曾任本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三十七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八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九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一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二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十四  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十五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6822日提交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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