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是我会开展活动的主要来源,交纳会费也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文件的通知精神和我 会章程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南方水土保持研究会会费收取暂行办法。
一、会费收取范围
1、理事单位(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
二、会费收取标准
1、理事长单位交纳 10000 元/年。
2、副理事长单位交纳 5000 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交纳 2000 元/年。
4、理事单位交纳 1000 元/年。
5、个人会员费自定。
三、会费收取方式
理事单位按年交纳,每年的 6 月以前交纳当年的会费,也可一次性交纳一届(5 年)的会费。由研究会秘书处统一收取。
四、会费使用办法
会费主要用于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重要的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2、国内外民间学术交流、友好交往与合作;
3、表彰奖励活动;
4、本会编印的学术资料;
5、本会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
五、会费的管理与监督
会费的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我会章程规定,合理使用,加强监督,进一步做好会员的服务工作。
六、本办法自南方水土保持研究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