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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
2012-07-04 16:12  

一、方案编制工作规定

1.地域

凡再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都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2.开发建设项目的类型
主要有以下7类建设项目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1)矿业开采:有色及黑色金属、稀土、石油、天然气等;
 
2)工业企业:冶金、电力、建材、化工、森林采伐、电讯:
 
3)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
 
4)水工程:水利水电的枢纽工程、输(引、供)水及  灌溉、排水、治涝工程、河道整治等;
 
5)城镇建设:农村小城镇建设、大中城市的扩建改建、经济开发区与旅游开发区建设等;
 
6)开垦荒坡地:开垦禁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荒坡地的,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坡地造林和经营经济林木:在5度以上坡地上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经营经济林木的。
3.时限

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对已建、在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4.
资格
    编制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应级别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5.
考核
    对编制单位进行常规考核,每两年一次。对编制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二、方案编制的技术规定
  1.阶段划分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施设计阶段。
2)新建、扩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其内容和深度应与主体工程所处的阶段相适应。
3)已建、在建项目可直接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或技施阶段深度的方案。
4)方案审批,主要审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

 2.各设计阶段要求
1)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求
2)初步设计阶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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