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南方水土保持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文为Southern Research Society of Soil & Water Conservation,缩写为SRSSW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南方各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坚持民主办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土保持科技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实施科教兴国和水土保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建设和谐、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社会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水利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水利部水土保持司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江西省南昌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水土保持学术交流活动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促进民间水土保持科技交流与合作;
(二)普及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与科学方法;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科技书刊与科普读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服务;
(五)积极开展中介业务,搞好技术推广和技术咨询活动,对水土保持科学发展战略和重点水土保持项目技术论证发挥咨询作用,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编纂与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六)推荐科技人才,积极发展新会员;
(七)为会员和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会员的心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其它有关专业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
1、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助教等以上技术水平的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工作二年以上(大专毕业,工作三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含硕士)以上的科技人员。
3、工作多年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4、热心和积极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干部;长期从事学会工作的人员。
5、定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符合会员条件的中国籍科技人员,自愿加入本会者,可申请批准为会员。
6、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在读的大三大四本科生或研究生。
(二)单位会员
凡与水土保持工作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1、凡要求入会者,须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
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团体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刊物;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及国内、外学术活动;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和科技咨询服务;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缴纳单位会员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四)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九)审议、批准会员入会和除名会员;
(十)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可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本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13日召开的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